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下称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有效防控政府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与政府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所称采购,是指以签订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管理是对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执行管理、采购验收管理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