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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卫健)
规章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卫健)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卫健)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2025/9/631 次浏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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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卫健)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作决定,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规范使用,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决策前要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确保决策符合实际。

(四)坚持规定流程办理的原则。凡属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五)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对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出现的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二、决策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类

1.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4.重大项目评估,重大事故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国有资产处置;

6.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推进“健康靖西”建设等卫生健康事业的重大政策措施;

7.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8.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类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本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决定本级党组织、工会等组织换届选举推荐人选名单;

3.上报推荐上级的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各级先进集体和个人事项;

4.由单位推荐的市本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单;

5.对党员干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工作;

6.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以及职工调动和人员招聘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含自有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1.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及重大投资,对办公、业务用房的新建、改扩建等建设局机关及卫生院5万元(含5万元)以上、市直医疗卫生机构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项目;

2.装饰、装修、维修等单项建设局机关及卫生院2万元(含2万元)以上、市直医疗卫生机构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项目;

3.本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单位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

2.局机关1万元以上资金使用(正常人员经费、办公经费除外);

3.单(批)货物、设备及服务类采购卫生院自有资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自有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正常人员经费及租金、水电费、通讯网络费、办公设备维修保养费、物业管理费、办公用品及设备费、宣传印刷费(横幅、板报等)、物流运输费、车辆维护运行费、培训费等除外;

4.单件1万元(含1万元)以上、批量5万元(含5万元)以上卫生院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货物、设备及服务类采购项目(正常人员经费除外);

5.其他需要集体决议的资金支出情况。

三、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加强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进行沟通协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提出初步方案,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按照程序提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实施方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领导,使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方式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班子成员应到会成员达到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后形成决定。

5.形成会议记录。要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要注明议题的提议人,要详细如实记录每位发言人的讨论情况。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逐一记录在案,相关股室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实施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班子成员对决策内容需明确表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按照决策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监督反馈。“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召开前3天,由局办公室将议题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会议内容报派驻纪检组,邀请派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会议议题和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方案、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相关资料,派驻纪检组视情况列席会议。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听取列席会议的监察人员意见和建议,最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对决策事项作出结论意见。

5.派驻纪检组负责跟踪督查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的报告、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要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就决策事项表决、发表意见,直接或间接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时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自行向决策班子提出回避申请;决策班子对有关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时,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回避。

(二)实行决策公开及报告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实行指导督促制度。局党组应指导督促下属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对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单位领导班子对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二)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