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规范和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经营及其它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半定县人民政府对木辖区农村供水用水T.作负总责,应明确饮水安全管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健仝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职责,及时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本乡(镇)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农村供水工程。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自然资源、税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等财政扶持政策,配合做好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日供水1000m3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用的划定及环境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地区、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卫生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农村供水用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