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
(2013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
2021年9月17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转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应当突出工作需要,保持适度规模。
公开遴选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公开遴选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遴选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
(五)决定与任职。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