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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村级印章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

13.村级印章管理制度

13.村级印章管理制度 村级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规范村级印章管理,明确使用权限,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村级事务合法合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及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结合村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党组织等所有村级机构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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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村级印章管理制度

村级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规范村级印章管理,明确使用权限,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村级事务合法合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及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结合村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党组织等所有村级机构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1.统一备案:所有印章须经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启用。

2.权责一致:谁使用、谁负责,严格审批与监督。

3.安全可控:实行“双人保管、专柜存放、全程留痕”。

4.服务高效:优化用章流程,确保村级事务办理效率。

第二章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印章分类

1.村民委员会公章

适用范围:村级公文、证明、协议、申报材料等需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2.财务专用章

适用范围:银行账户开户、资金拨付、票据报销等财务活动。

3.合同专用章

适用范围:土地流转、工程承包、集体经济项目合作等经济合同签订。

4.党组织公章

适用范围:党组织文件、党员关系转接、党建活动材料等党务工作。

5.法定代表人名章

适用范围:与公章配套使用,用于银行预留印鉴、法人授权文件等。

第五条禁止行为

1.不得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上加盖印章。

2.不得将印章带离村级办公场所使用(特殊情形需经审批)。

3.严禁一人单独保管、使用全部印章。

第三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印章管理小组

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的印章管理小组,职责包括:

1.监督印章使用合规性;

2.处理印章丢失、损坏等突发事件;

3.每季度组织印章使用情况检查。

第七条印章保管人职责

1.双人保管制:公章由村文书和村委会主任共同保管,财务章由会计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保管。

2.保管要求:

印章存放于保险柜或专用密码箱,钥匙由保管人分别持有;

非工作时间印章须锁入保险柜,不得随意放置。

第八条审批权限

1.常规事务用章(如证明文件、日常报表):

由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审批。

2.重大事项用章(如经济合同、项目协议):

需经村“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

3.财务用章:

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

第四章印章使用流程

第九条申请与审批

1.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注明用章事由、文件名称、份数及使用时间。

2.审批人核实材料真实性后签字确认,紧急情况可电话报批但需事后补签。

第十条用章登记

1.保管人需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中详细记录:

日期、文件名称、使用人、审批人、盖章份数;

涉及经济合同的,需附合同复印件存档。

2.登记簿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用章监督

1.保管人需现场监督用章过程,核对文件内容与审批事项是否一致。

2.用章后立即收回印章,不得交由申请人自行操作。

第五章印章保管与安全

第十二条物理安全措施

1.印章存放场所需安装防盗门、监控摄像头,保险柜固定于墙体或地面。

2.定期检查印章完好性,发现磨损、变形及时申请更换。

第十三条电子备案与防伪

1.对公章、合同章进行电子扫描备案,录入乡镇政务系统数据库。

2.推广使用防伪编码印章,确保盖章文件可追溯、防篡改。

第十四条印章停用与销毁

1.停用情形:

机构撤销或合并;

印章严重损坏、遗失;

村级组织换届后旧版印章更新。

2.销毁程序:

停用印章需上交乡镇政府封存,满3年后由两名监督人员现场销毁并录像存档。

第六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印章遗失处理

1.发现遗失后,保管人须立即报告印章管理小组并报警。

2.24小时内在村务公开栏及乡镇政府平台发布作废声明。

3.重新刻制印章需按程序备案,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外出用章管理

1.因招商引资、项目签约等需携带印章外出的,须提前填写《印章外出使用审批表》,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2.外出期间,保管人需全程陪同并当日归还印章。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日常监督

1.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抽查用章记录,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2.乡镇纪委每季度对村级印章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违规处理

1.越权用章: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用章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2.私盖公章:利用印章谋取私利的,追缴违法所得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保管失职:因疏忽导致印章丢失、损坏的,责任人承担重新刻制费用及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村级印章管理小组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实施与修订

1.本制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每两年结合村级治理实际需求修订一次,修订稿需公示7天并报乡镇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