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村级档案管理制度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流程,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乡村振兴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充分发挥档案在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村民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村级档案管理遵循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真实完整、科学规范,便于利用、安全保密”
的原则。确保档案工作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岗位各司其职;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可靠、收集齐全;运用科学方法管理档案,同时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方便村民及相关部门查阅利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形成的,反映村级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情况的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范围
第四条
文书档案
上级文件:包括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下发的与乡村振兴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划方案、工作部署、通知通报等文件。
本村文件:本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工作中形成的请示、报告、决议、决定、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第五条
经济档案
产业发展档案:记录本村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运营、收益等全过程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协议、生产记录、销售台账等。
财务管理档案:涵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村级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民生档案
社会保障档案:包含村民的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申请审批材料,救助资金发放记录等。
住房建设档案: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审批、房屋建设等相关档案,如申请审批表、房屋验收资料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档案
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村级道路、桥梁、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档案:学校、卫生院、文化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八条
其他档案
组织人事档案:村级组织成员的选举资料、任职文件、考核记录,以及党员发展、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档案。
文化民俗档案:本村传统民俗活动、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生态环境档案:农村环境整治、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如环境监测数据、整治方案及实施记录等。
第三章
档案管理职责
第九条
村 “两委” 职责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负责统筹领导本村档案管理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村级年度工作计划,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档案管理员职责
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整理规范、排列有序。
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做好档案的接收、借阅、归还登记,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鉴定和销毁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为村民、村级组织及相关部门提供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各岗位人员职责
村级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定期移交档案管理员;确保所移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档案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四章
档案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档案收集
定期收集:档案管理员按照档案分类,定期向各岗位人员收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一般每月收集一次,确保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随时收集:对于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管理员应及时跟踪收集,确保档案资料不遗漏。
第十三条
档案整理
分类:按照档案的内容和性质,将收集到的档案资料分为文书、经济、民生、项目建设等类别,再根据具体内容进行二级、三级分类。
编号:对分类后的档案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档案的查找和管理。编号应遵循唯一性、系统性原则,确保档案编号清晰、准确。
装订:对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装订,采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料,确保档案装订牢固、整齐。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
档案库房管理: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施设备,如档案柜、除湿机、空调、灭火器等,保持库房温湿度适宜,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光、防尘等工作。
档案存放:档案应按分类和编号顺序整齐排列在档案柜中,建立档案存放索引,方便查找和调取。
第十五条
档案利用
借阅审批:村民、村级组织及相关部门借阅档案,需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经村委会主任或档案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
借阅登记:档案管理员做好档案借阅登记,记录借阅人姓名、借阅时间、借阅档案名称及数量、归还时间等信息;借阅人应按时归还档案,如需延期,应办理延期手续。
档案复制:因工作需要复制档案的,须经村委会主任或档案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批准,档案管理员应做好复制登记,确保档案复制件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
档案鉴定与销毁
档案鉴定:成立由村
“两委” 成员、档案管理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存毁。
档案销毁:对已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鉴定小组审核,报乡镇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档案管理员会同监销人员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销毁记录应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人员整改落实。
接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乡村振兴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档案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档案资料丢失、损毁、泄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档案管理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村
“两委” 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保障措施
加大档案管理工作经费投入,用于档案库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档案保护用品采购等,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参加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制度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