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5—0121
汽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过注册登记的新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等和挂车、摩托车)。
三、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示范文本原有内容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地址:
邮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出生年月日(注册登记日期):
住所(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委托代理
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甲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给乙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车辆代码: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排气量: 。车身颜色及内饰: 。
车辆主要配置:发动机号 车架号 生产号 。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数量: 台。车辆总价(不含税费和其他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 直接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合同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 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1)签订本合同时,首付合同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
(大写 元)。
(2)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于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