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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培训:规范基础党务提升党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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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培训:规范基础党务提升党建质量

党建培训:规范基础党务提升党建质量 规范基础党务提升党建质量 (2024年12月) 同志们: 根据培训班安排,我主要讲“党的组织体系、党的基层组织制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发展党员工作”四个问题。 一、党的组织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做好基层党建工作,要先熟悉党的基本知识。首先要熟悉的是党的组织体系,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党的三级组织构架。

2024/12/193 次浏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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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培训:规范基础党务提升党建质量

规范基础党务提升党建质量

(2024年12月)

同志们:

根据培训班安排,我主要讲“党的组织体系、党的基层组织制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发展党员工作”四个问题。

一、党的组织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做好基层党建工作,要先熟悉党的基本知识。首先要熟悉的是党的组织体系,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党的三级组织构架。党的组织自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

一是党的中央组织,是指党的中央一级的组织,是党的首脑机关,领导全党的工作。具体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

二是党的地方组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区域设置的各级党的组织,是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以及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

三是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社会基层单位(包括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成立的组织。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支部)。比如,清华大学党委、财政部机关党委、省委组织部机关党委、市公安局党委、市直各部门机关党委、乡镇党委、村级党委、各总支部(支部)均属于基层党组织。其中: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又有区别,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有支委委员;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就叫党支部,没有支部委员,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二)基层党组织设置。

支部工作条例规定:

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二、党的基层组织制度

党内制度很多,这里我重点讲民主集中制、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换届三项内容。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有六项:

(1)做到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三重一大)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

(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4)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二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是指: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每季度一次)。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要讲1次党课。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

(2)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

(3)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

(4)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党委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开展,一般每年开展1次。

三是严格党组织按期换届制度。各级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根据党章和支部工作条例规定:

(1)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即省、市两级党委),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

(2)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即县级党委),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3)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小组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基层党委书记一般参照县级党委委员标准,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

(4)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组织,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换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以上内容,都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党务知识,供大家参考。

具体工作中如何抓好支部日常工作,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学会做工课”。

(一)学。就是组织党员、干部学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要作为第一议题);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党章、党史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在此基础上,要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升党员干部自身素质。学习的方式,集中学、外出学、讨论学、专题学习、自学等。

(二)会。就是召开好“三会”党员大会、总支(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再加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等。我们党组织开会要把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丰富形式和内容,确保会议效果。

(三)做。就是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可以通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万名干部规划家乡”“万名干部振兴乡村”“万名干部结对帮扶”“万名干部助力创文”“组织走访慰问特殊困难群体”,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区”“党员示范路”“党员诚信经营户”等活动,推进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工。“工”就是党务工作。党支部党务工作主要有:党员发展;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党组织换届;党组织关系转接;主题党日;主题教育;党员活动室建设等等。这些工作很繁重,但是不复杂,要做好也不容易,需要用心、细心、耐心地做。

(五)课。就是党课。党组织书记每年要讲党课。另外就是要会总结汇报基层党建工作,做到“三清”:

一是党建底数清。党组织、党员、流动党员、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等。要有明确的工作思路。

二是工作任务清。每年都有基层党建主题、重点任务2+10+8

三是工作进度清。各项工作是什么进度等等

三、党费收缴管理使用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一、党费收缴比例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一是党员自愿多交纳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大额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其中,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含1000元),全部上缴中央。

二是具体办法: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简要现实表现、交纳大额党费的主要考虑等),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逐级上缴,500至1000元(不含1000元)的交省委,1000元以上(含1000元)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是各地各单位上缴大额党费时,必须通过党费账户转账汇入,并在备注栏注明“xx单位xx同志大额党费”,杜绝现金汇款。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各乡镇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向县级党委上缴党费。各县(市、区)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0%向市委上缴党费。从今年起,各县(市、区)党委每年12月25日前,要将本年度上缴市委的党费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各乡镇党委要在12月20日前及时上缴县委组织部门。

二、党费计算基数

1.根据(云组发电〔2017〕16号)文件精神,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

(1)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用应发工资减不包括项目即可。

(2)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三、党费使用

1.原则。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2.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以上党费使用5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6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人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等相关费用。

四、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2.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3.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四、发展党员工作

第一个方面:发展党员存在的问题

从面上来看,发展党员主要存在“弄虚作假、带病入党、近亲繁殖、人情党员、关门主义、违规异地发展、违反程序、档案混乱”等8个方面的问题:

(一)“弄虚作假”问题5种情况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弄虚作假”:

1.伪造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政治审查材料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

2.伪造、篡改支部大会或党委会讨论记录和表决结果的。

3.为非中共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4.在政治审查环节提供虚假证明的。

5.本人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学习工作经历证明的。

党员材料造假很多人都觉得不可思议,现实中还有很多:

2001年,原海南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一名处长因伪造假中共党员和篡改干部履历表,被海南省监察厅立案查处。

2010年9月,沈阳于洪区于胜街道全胜村张建昌与其侄子张奥假借打工,在外地伪造党员身份,于2012年1月将组织关系落到全胜村党支部。2016年4月,张建昌、张奥参加该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张建昌被选为党支部书记。

十八大后“假党员”的新闻也偶尔出现。

2014年6月,中纪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俞贵麟在接受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曾披露,国务院扶贫办有一名“假党员、假干部、假学历”的“三假”处级职工被查处。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寻找这名“三假”干部时,有扶贫办职工反映了另一名涉嫌“三假”的更高级别的干部。

2015年3月,辽宁省通报盘锦市大洼(wa)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案。这个案件中夏野本人提供虚假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书记信息,工作人员伪造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相关人员均被严肃处理。

2020年,昆明通过资格联审,发展一名假党员在村里任职20年。时任乡党委书记、副书记均被严肃处理。

发展党员的责任是终身制的,所以说,作为党的书记、副书记、党务干部对发展党员材料一定要严格把关。

(二)“带病入党”问题11种情况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带病入党”:

1.将政治不合格,理想信念模糊动摇,对共产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重视政治理论学习,没有真学真信真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投机钻营、言行不一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2.将涉嫌犯罪、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刑满释放后,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考验时间不满5年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3.将涉嫌“黄赌毒”等受到行政处罚后,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考验时间不满2年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4.将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行政处罚后,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考验时间不满5年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5.将“村霸”和涉黑涉恶人员,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尚未删除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6.将参与邪教、笃信宗教或热衷封建迷信活动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7.将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8.将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正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9.将因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10.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11.将满足以上“带病”情形的有关期限要求,但本人不能正确认识错误、没有改过自新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三)“近亲繁殖”问题1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近亲繁殖”:

1.乡镇干部、村(社区)“两委”负责人降低标准发展近亲属入党,或优先照顾发展近亲属入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人情党员”问题1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人情党员”:

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说情打招呼、干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利用发展党员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通过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提供宴请等不正当手段发展入党的。

(五)“关门主义”问题2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关门主义”:

1.有符合条件的先进分子要求入党,但党组织不及时接收入党申请书,严重挫伤入党申请人积极性的。

2.农村基层党组织长期不发展党员的。

(六)违规“异地发展”问题3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规“异地发展”:

1.在校学生不按规定向学习所在地党组织提出申请,而是违规向户籍地(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加入党组织的。

2.服兵役期间,不按规定向服役部队党组织提出申请,而是违规向户籍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加入党组织的。

3.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按规定向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而是违规向户籍地(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加入党组织的。

(七)“违反程序”问题10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反程序”:

1.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为党员)。

2.未按照发展党员5个阶段25个步骤发展党员的。

3.将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4.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表决时得赞成票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5.发展对象未经短期集中培训的(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24个学时)。

6.未召开支部大会、党委(党组)会议研究,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决策的。

7.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时间或预备党员预备期不满1年的。

8.党支部超过3个月未向上级党(工)委上报接收预备党员决议、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9.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前没有派人谈话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的。

(八)“档案混乱”问题5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档案混乱”:

1.违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

2.不区分党员档案和文书档案,不按规定管理党员档案,造成党员档案遗失、党员档案中重要材料缺失等情形的。

3.未一人一档建立党员档案的。

4.出现《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填写不规范、字迹内容严重涂改、落款签章不齐全等情形的。

5.擅自翻印《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

第二个方面:发展党员的背景意义

工作中,我们要做到“三个准确把握”。

(一)准确把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意义

1.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发展党员,是整个党员队伍建设的源头工程,不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发展党员,我们党就成为了“无源之流”。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落实从严治党方针和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需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先进分子,是党组织接收新党员的源泉。党组织只有经常不断地对这些先进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在他们提出入党要求并且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才能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二)准确把握党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

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发展工作。2013年2月24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2014年5月28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意见》《细则》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对发展党员程序进行完善,提出了更加严密、更严格的规定,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

《细则》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这十六字要求,是当前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最基本的遵循。控制总量是重点。要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党员,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是关键。要着眼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使我们党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就要求我们根据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中组部要求,要加大在农民工、高知识群体、少数民族群众中发展党员力度,抓好国企劳务派遣工、流动人才、农民工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质量是核心。要把保证质量、提高质量放在第一位。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党的战斗力。发展党员的入口关把不住,将会给党员队伍自身建设带来很大隐患。特别是,一些党组织对发展对象把关不严,不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重数量、轻质量,甚至出现“带病入党”现象,致使一些动机不纯、功利思想严重、想借入党捞取好处的人混入党内,影响了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形象和威信。发挥作用是目的。要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为改革发展稳定做贡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党员队伍建设的落脚点。

(三)准确把握提高发展党员质量这一核心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执政的党来说,数量应该没什么大问题(截止2019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191.4万名),难的主要是提高质量。因此,必须要按照《党章》和《细则》的要求,着力提高党员的发展质量。要做到三严。

1.做到严格标准。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政治合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这与十九大提出的“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是一脉相承的。坚持政治标准,一要突出审查政治上的先进性。要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方面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深入考察,看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看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奋斗;看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听其言、观其行、察其德,真正考实、考准;二要突出素质上的全面性。要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防止降低标准和曲解标准,不能片面地以能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忽视政治素质、思想品质、现实表现;三要突出审查标准上的严肃性。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条件的人吸收入党;防止“带病入党”,保证吸收的每一名新党员都是合格的。坚决纠正和查处忽视政治审查,或因为怕麻烦、图省事简化政治审查、不搞政治审查等问题。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2.做到严格培养。要把思想入党作为发展党员的重中之重;要把思想教育贯穿发展的全过程;要把思想入党贯穿到党员一生。要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未进党的门先做党的人,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有的地方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把入党积极分子纳入党的组织活动中,通过参加实践来考察、培养积极分子,开展一些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教育。要让入党积极分子懂党的历史、纲领、章程等最基本的知识。

3.做到严格程序。一定要严格落实好政审制度、推荐制度、公示制度、票决制度、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严格按照5个阶段25个步骤来发展党员,确保党员的发展质量。

第三个方面:发展党员的程序步骤

《细则》明确规定5个阶段25个步骤发展党员程序,要形成归档材料33个。大家不要一看5个阶段25个步骤33个材料就头晕,产生畏惧甚至抵触思想,其实只要记住5个大的阶段,掌握每个阶段大概要做些什么,其他的细节翻翻工具书就可以了,没有那么困难。党建读物出版社的《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新编本)》希望大家学习好、使用好。

◎入党申请人从递交入党申请到发展为正式党员时间最少为2年6个月零7天(递交入党申请满半年(6个月)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分子培养满1年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到预备党员至少10天:入党积极分子期满后第1天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党委当天备案同意,集中短期培训3天、公示5天,上报预审、党委当天预审同意(1天),共10天;预备党员预备期1年。)这是按一天都不耽误来算的,一般情况下要比这个时间长。

发展党员5个阶段25个步骤

第1阶段:申请入党(2个步骤)

第1步骤: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2步骤:党组织派人谈话。

第2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培养教育(4个步骤)

第3步骤: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4步骤:上级党委备案。

第5步骤:指定培养联系人。

第6步骤:培养教育考察。

第3阶段:发展对象确定和考察(5个步骤)

第7步骤:确定发展对象。

第8步骤: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9步骤:确定入党介绍人。

第10步骤:进行政治审查。

第11步骤:开展集中培训。

第4阶段:预备党员接收(7个步骤)

第12步骤:支委会审查。

第13步骤:上级党委预审。

第14步骤: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15步骤:支部大会讨论。

第16步骤: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第17步骤:上级党委审批。

第18步骤: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5阶段: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7个步骤)

第19步骤: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第20步骤:入党宣誓。

第21步骤:继续教育考察。

第22步骤:提出转正申请。

第23步骤:支部大会讨论。

第24步骤:上级党委审批。

第25步骤:材料归档。

具体内容为:

(一)第1阶段:申请入党(2个步骤)

第1步骤:递交入党申请书。一是怎么递交。申请入党的人要写入党申请书,并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是递交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5个基本条件:年龄在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愿意执行党的决议;愿意按期缴纳党费。三是申请书的内容。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当有4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以及思想、工作、学习、作风方面的情况;3.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主要写其职业、政治情况、与本人的关系等;4.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主要是写自己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明自己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四是向哪里递交:以下几类人员申请入党,要严格按要求提出申请。一是有工作、学习单位的人员,单位有党组织的,直接向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向居住地党组织或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的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二是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人员,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三是流动人员,应当向工作、学习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建立组织的,可向居住地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的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的,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四是在校学生,应当向学校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五是离退休人员,原则上哪个单位管理,就向管理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生活、管理主要由原单位负责的,向原单位提出申请;生活、管理与原单位基本脱离关系的、主要活动在居住地的,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六是借调到外单位工作半年内的,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半年以上的,向原单位或借调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七是失业、待业、自谋职业的,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加入个体劳协的,向劳协或劳协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申请。八是下基层挂职、扶贫、支教半年以内的,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半年以上的,向基层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九是出国(境)留学和工作两年以下的,一般不发展;两年以上的,向留学人员党组织或驻外中资机构、劳务公司党组织提出申请。如驻在国情况特殊或党员分散,未建立留学人员、驻外劳务公司党组织的,应向国内有关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2步骤:党组织派人谈话。党组织收到申请书后要及时审看和妥善保管申请人入党申请书;在1个月内派人谈话,了解情况,帮助提高思想觉悟;加强教育引导。

注意事项:一是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派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申请人进行谈话。二是重点谈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三是谈话结束,要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

形成材料(2个):入党申请书、谈话记录。

(二)第2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培养教育(4个步骤)

第3步骤: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确定。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或确定为积极分子。一是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二是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三是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注意事项:党员推荐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推荐对象为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二是全体党员均可参加推荐;三是采用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四是要注意结果运用,不能唯票;五是严明纪律,防止拉票。群团组织推优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工会推荐优秀个人、优秀会员;二是共青团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三是妇联推荐优秀妇女。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是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对党有比较全面和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三是在生产、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各方面表现突出,是先进分子;四是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4步骤:上级党委备案。

(1)上报备案报告: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推荐和推优情况;支委会意见;(2)党委同意备案意见书面反馈党支部。

主要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齐全。党委备案意见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委备案意见与支部决议不一致时,要与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支部必须执行,要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备案意见,并做好思想工作。

报上级党委备案时应报送的材料:(备案报告),包含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推荐和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意见等。

第5步骤:指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直系亲属及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和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6步骤:培养教育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上级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养教育考察。一是指定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经常进行帮助;二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其他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三是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四是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五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

形成材料(6个):党员推荐或者群团推优相关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教育培养报告;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报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分析报告。

注意事项: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在做好关系和材料转接的前提下,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第3阶段:发展对象确定和考察(5个步骤)

第7步骤:确定发展对象。一是经过党组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二是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三是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公示5天。

第8步骤:上级党委备案。一是上报备案报告。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个人基本情况、听取意见的情况、支委会讨论的情况一并上报备案。二是党委要审查、提出意见。三是批复,进行公示。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备案的时间就是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第9步骤: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党员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注意事项:一是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二是支部书记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但必须要严格走程序。三是党委的负责同志也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四是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一般不宜担任其入党介绍人。五是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六是介绍人工作变动的,还在原单位的,继续担任,离开原单位的,重新指定。

第10步骤:进行政治审查。一是凡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二是预备党员一般不宜独立开展政治审查工作。三是政治审查的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四是关于函调和外调。县委或相当于县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及其组织部门,均可直接相互函调,县级以下的,均需通过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开具介绍信。发展对象不能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审手续。五是政审材料要有结论性意见;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的党支部出具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政审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11步骤:开展短期集中培训。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县级组织部门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天或者24个学时。学习成绩和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参加短期培训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考虑再次吸收时,要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形成材料(7个):进行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同意为发展对象的批复;自传;调查笔录;证明材料;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公示。

(四)第4阶段:预备党员接收(7个步骤)

第12步骤:支委会审查。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入党之前,要做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二是由党支部负责人或组织委员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三是召开支委会,听取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进行审查;四是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后,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进行预审。

党支部报党委预审时应当提交6个方面的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政审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其他需要上报党委预审的材料。

第13步骤:上级党委预审。一是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提交的预审材料后,应做好4个方面工作: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阅,必要时要查阅本人档案;对审阅中,发现情况不清楚或疑惑的问题,要听取发展对象单位和有关人员意见,并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发展对象情况,要听取纪检、公安、信访、卫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入党材料等进行认真分析思考,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并书面通知支部。二是基层党委要从6个方面进行预审: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要注意对材料进行鉴别,防止弄虚作假;是否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是否经过政审、政审是否合格;是否广泛听取了党员群众意见;发展对象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方面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基层党委的预审,要经过党委会讨论,不能几个人简单商量或会签。

三是基层党委预审结束后要及时将入党材料退回支部;对预审合格的,书面通知支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认为不成熟的向支部说明理由。

第14步骤: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填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相关内容要认真填写,姓名、民族、籍贯、学历,单位、职务、职业,现居住地,本人经历,何时何地加入团组织,奖励情况,处分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意见,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等等。代笔填写的,本人签名盖章、代填党员签名盖章,注明原因。

第15步骤: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将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应经过党小组讨论。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有6个程序。一是听取发展对象汇报情况;二是听取入党介绍人汇报情况;三是支部委员会报告审查情况;四是与会党员发表意见;五是发展对象对支部讨论情况表态;六是与会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

注意事项:一是要保证出席人数过半数;二是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三是开会前要通知到全体党员;四是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五是因故不能参会的正式党员,在开会前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第16步骤:上级党委派人谈话。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委审批前进行;要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进行谈话,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了解情况;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17步骤: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对预备党员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批,要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2个以上发展对象,逐个审议、逐个表决。

第18步骤: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主要目的是掌握预备党员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时间要求:一是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应在1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二是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1个月之内完成预审。三是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事项:一是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二是基层党委预审合格后,才能向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三是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四是已调出的发展对象不能在原单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能否发展入党,由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决定。五是党支部正式党员减少到不足三人,不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六是党支部书记空缺时一般不宜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七是党组、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临时党组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八是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形成材料(7个):进行预审的请示;预审意见;接收为中共党员的决议;审批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谈话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进行预备党员备案的报告。

(五)第5阶段: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7个步骤)

第19步骤: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要将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小组,继续进行教育考察。

第20步骤: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程序有奏国歌、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预备党员宣誓、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提出要求等。要做到场合正式、严肃认真、庄重简朴、严密紧凑。

第21步骤:继续教育考察。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22步骤:提出转正申请。预备期满,预备党员书面提出申请。

第23步骤: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党小组要提出意见;党支部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委会进行审查。参照接收预备党员程序进行。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的,可以延长1次预备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24步骤: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在3个月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25步骤:材料归档。

一是归档内容。

☞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存入人事档案的党员材料为“三书两表一材料一自传”,即:《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教育考察鉴定表、政审材料、自传。

☞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存入人事档案的党员材料为“三书两表一报告”,即:《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教育考察鉴定表、政治审查报告。

二是归档要求。有人事档案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一人一档”建立党员档案。

三是档案保管。由所在党委或县级组织部门保存。

(1)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要整理好党员档案,建立档案目录。要将“三书两表一报告”(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后)或“三书两表一材料一自传”(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前)与其他文书材料分成两个部分存入一个档案袋。

(2)预备党员转正后,有人事档案的,“三书两表一报告”(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后)或“三书两表一材料一自传”,交党委存入党员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他材料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时间要求: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需要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期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如认为有必要,基层党组织可推迟讨论某位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

注意事项:一是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二是党员的党籍是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党员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籍。三是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四是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者党支部(总支)组织进行。党小组一般不能组织入党宣誓。入党宣誓必须在预备期内举行。五是预备党员必须参加民主评议党员,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六是预备党员不宜评为优秀党员;不能当党小组长;不能作劝其退党处理,可作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七是预备党员一般在预备期满一周前提出转正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的,在预备期满一个月内提出转正申请;不能提前转正;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一般应当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如有推迟讨论的情况,则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算起。八是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一般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九是预备党员转正后,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将所有入党有关材料存入党员档案。

形成材料(11个):转正申请书;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公示;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决议;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审批意见;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延长预备期的请示;延长预备期的批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请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批复。

特别注意事项

第一,加强《入党志愿书》的管理使用。从2016年开始,我省的《入党志愿书》实行编号管理,而且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如果不慎遗失、损坏等,替换起来比较困难,大家要妥善保管。支部接收预备党员之后不要忙于发放《入党志愿书》,等基层党委预审合格后,再向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同时,要加强对填写《志愿书》的指导,支部决议、参会人员、票决情况等重要环节不要出现错填、涂改等问题。比如2015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中央部署开展了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各地各单位都存在入党时间涂改、刮擦等问题,这些都是由于填写志愿书不够细致造成的遗留问题。

第二,党支部要加强有关材料的审核把关。支部要对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转正申请书等内容进行把关。这些材料不宜过于简单,简单了显的不严肃,更重要的是要把关是否有不符合时事政治的提法。打个比方:党的十九大是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假如某人是9月递交的申请书,但内容里就出现的十九大的内容,这就不合适了,我们完全可以怀疑这个申请书要么是造假,要么是后期补写的。中纪委以前通报过一起案例,打开这个案件的切入口就是入党志愿书,邓小平同志还没有发表南巡讲话(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他的志愿书里面就提到了。

第三,相关文书要填写规范。入党介绍人意见、支部决议等文书要填写规范。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文书上可以参照范文来写,相应的时间、参会情况、票决情况等要素要齐全;第二层是该是谁写就由谁来写,尽量不要出现代写的问题。

第四,对材料归档要引起高度重视。按照《细则》该存入人事档案或者党员档案的要及时存入,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该存入文书档案的也要及时、规范存入。2017年,开展了党员和党组织信息采集,想必大家都经历过,也有亲身感受,信息采集的时候,好多材料找不到,徒增了许多工作量,如果当初经手之人管的好一些,我想也不会如此。我们现在经手的这些材料,以后同样会有需要调阅的时候,所以大家要以对当事人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来收集、归档好材料。

第四个方面:发展党员的实践探索

相信大家有明显的感觉,2014年,特别是2016年以来,我市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检查更多更细也更严,这是我们落实《细则》的重要体现。2019年,为探索经验做法,省委组织部将腾冲作为全省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试点。为巩固试点的经验、成果,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结合中央、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部署要求,市委组织部研究制定了发展党员“一意见五办法两清单”文件(一意见即: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认定标准及处置意见;五办法即:发展党员审查评价办法、预防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事前报告办法、党(工)委派员列席下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办法、党员档案数字化管理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两清单即:发展党员工作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文件对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的认定标准、处置意见、处置程序、如何预防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如何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如何追究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相关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大家可以参考。这里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一意见五办法”:

第一,《保山市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认定标准及处置意见(试行)》

《意见》主要包括“问题认定、处置意见、处置程序”三个部分。

(一)问题认定。包含发展党员存在的“弄虚作假、带病入党、近亲繁殖、人情党员、关门主义、违规异地发展、违反程序、档案混乱”等8个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前面已经讲了这里不再重复。

(二)处置意见

1.处置原则。坚持个案分析、区分责任、稳慎处理的原则,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对入党时的具体情况和本人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做到事实清楚、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群众认可。

2.对党员个人的处置意见

⑴对“弄虚作假”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

⑵对“带病入党”的,要对入党时的具体情况和本人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入党前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对违反计划生育尚未按政策接受行政处罚或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已按政策接受行政处罚或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贯表现良好、群众公认度较高,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承认党员身份,并给予批评教育。入党前存在参与赌博、寻衅滋事等行为,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入党后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承认党员身份,并给予批评教育。

⑶对“近亲繁殖”的,一般不予承认党员身份。

⑷“人情党员”,要对入党时的具体情况和本人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对采取说情打招呼等手段将现实表现差、群众认可度低的发展入党的,一般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入党后表现较好的,可以承认党员身份,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通过吃请、送钱、送物或者其他利益交换手段发展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

⑸对对违规“异地发展”的,一般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经考察核实,个人综合表现较好的,可以从确定为发展对象起重新履行入党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的,按个案处理。

⑹对“违反程序”的,要对入党时的具体情况和本人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对档案材料中政治审查材料不完整、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环节不完备的,统一组织开展一次政治审查,审查合格的,可以承认党员身份;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未开展政治审查的,不予承认党员身份。

在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施行后发展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时间或预备党员预备期不满1年,入党后表现较好的,可以承认党员身份;对于入党后表现不好,群众不认可的,不予承认党员身份。

预备期满未按期转正的,党组织要查明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未能按期转正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的,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因组织原因造成预备党员未能按期转正的,要责成党组织及时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应当给予按期转正。

⑺对“档案混乱”的,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

3.对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置意见

对党组织的处置一般由上级党组织责令其作出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给予改组或解散。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处置程序

1.对党员的处置程序

⑴提出初步意见。党支部对党员在入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对其现实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经支委会研究后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⑵上级预审。党支部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经党总支审议后,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⑶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本人拒不签字或者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上级党委(党组)应派员到会指导。对一时无法形成处置决议的,可以由上级党委直接作出决定。

⑷上报审批。对承认党员身份的,由上级党委审批,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对作出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处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审批。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

⑸教育帮扶。对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的,党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对再次申请入党的,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基层党委批准,可以重新入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2.对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置程序

⑴对党总支、党支部或机关党委的处置,一般由上级党委研究决定。对乡镇党委和县直部门党委(党组)的处置,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报请县(市、区)党委研究决定。对市直党委(党组)的处置由市委组织部报请市委研究决定。

⑵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置,由组织部门或市直党委(党组)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⑶进行纪律处分的,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向纪律检查机关移交线索,由纪律检查机关按程序研究处理。

⑷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存档备查。

第二,《保山市发展党员审查评价办法(试行)》

为从严把控入党积极分子确定、预备党员接收和预备党员转正三个重要“节点”,着力预防和解决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主要包含“积极分子预审制、发展对象联审制、党员转正评价制”三个部分。

(一)积极分子预审制

1.预审对象:递交入党申请书满6个月的入党申请人。

2.预审时间: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1个月,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集中开展。

3.预审主体:由具有预备党员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负责,可结合实际征求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

4.预审内容:重点审查前科劣迹、涉黑涉恶、违纪违法、群众反映等情况。

5.预审程序:各基层党委预审——出具书面预审报告。

预审结果作为能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依据。

(二)发展对象联审制

1.联审对象: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联审时间:党支部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前1个月内,一般在每年4-5月份集中开展。

3.联审主体: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突出政治标准,组织纪检监察、宣传、统战、公安、信访、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民族宗教、应急等部门对发展对象进行联合审查。

4.联审内容:重点审查政治历史、宗教信仰、违纪违法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等情况,进一步考实考准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确保新党员政治合格。

5.联审程序:基层党委提供联审名单——组织部门牵头联审并汇总联审结果——反馈基层党委。

联审结果作为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三)党员转正评价制

1.评价对象:预备期将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2.评价时间:预备期满前1个月内,一般在每年6月份集中开展。

3.评价主体:各党委(党组)。

4.评价内容:“评价制”包含“群众组织评价制”和“家访制”,重点听取以下评价。

“群众组织评价制”即:党委(党组)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听取拟转正对象所在村(社区)、小区、村(居)民小组的业主委员会、老年协会、文明理事会、文艺队、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对拟转正对象的评价意见,重点听取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支持公益事业、支持中心工作、支持产业发展等情况。

“家访制”即:党委(党组)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听取拟转正对象近亲属和邻里(一般不少于3户)对拟转正对象的评价意见,重点听取家风是否良好、家庭是否和谐、邻里是否和睦等情况。

5.评价程序:各党委(党组)派员(不少于2人)实地走访——形成评价材料——党委(党组)研究提出能否转正意见——反馈下级党组织。

评价结果作为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考量。

以上三项机制,既可单独使用,也可联合使用。

第三,《保山市预防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事前报告办法(试行)》

办法共7条,我主要讲4条

(一)报告主体: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二)报告情形(11种):

1.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近亲属申请入党的;

2.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接受处罚,递交入党申请后考验满5年的;

3.刑满释放,递交入党申请后考验满5年的;

4.戒毒后,递交入党申请后考验满5年的;

5.入党申请人直系亲属被判刑的;

6.入党申请人有精神病史的;

7.入党申请人信仰宗教的;

8.入党申请人为归侨、侨眷的;

9.入党申请人为民主党派的;

10.入党申请人受过开除党籍、团籍处分的;

11.村(社区)党组织2年及以上未发展党员的;

12.其他需要报告的。

(三)报告方式:按党组织隶属关系逐级报告,并由基层党委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各园区和市直党(工)委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报告审批:基层党委接到党总支(党支部)报告后,应深入实地进行核实,提出审批意见,填写《保山市预防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事前报告表》。

第四,《保山市党(工)委派员列席下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共9条,主要讲8条,很简单:

(一)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由上级党(工)委派员列席。

(二)上级党(工)委派出的列席人员,必须是党(工)委委员,一般应为党(工)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

(三)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前5天,应当书面报请上级党(工)委派员列席。

(四)党(工)委接到下级党组织派员列席的请示后,必须派员列席。

(五)列席人员对会议研究表决发展党员的程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不得违反规定干涉下级党组织按照正常程序讨论决定发展党员事宜。

(六)列席人员如发现违规操作现象,报请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有权要求暂停、中止会议或宣布会议无效。

(七)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署名签字。

(八)列席人员不认真履职,甚至会同下级党组织隐瞒歪曲会议实情、编造会议资料,导致发生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将严肃查处;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保山市党员档案数字化管理办法(试行)》

有条件的单位,要对2014年5月以来发展入党的正式党员,对其党员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存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数字化管理的主要材料6个: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报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六,《保山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办法共6条,主要讲4条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1.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2.具体对象是党支部、党总支、党(工)委(党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党总支(支部)书记、组织员、组织委员、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工)委(党组)副书记、党(工)委(党组)书记;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等。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预审,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等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三)责任追究的情形:

1.对存在“弄虚作假”“带病入党”“近亲繁殖”“人情党员”“关门主义”、违规“异地发展”情形的,追究党员本人、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审查考察人、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组织委员、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工)委(党组)副书记、党(工)委(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问责、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对存在“违反程序”“档案混乱”情形的。追究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业务工作人员、组织员、组织委员的相关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问责、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3.对党支部、党总支、党(工)委(党组)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应责令其作出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给予改组或解散。

(四)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由纪委监委、组织部、各党(工)委(党组)按程序开展。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或党(工)委(党组)作出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和处置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日内处理完毕(新要求1个月以内完成)。

小结:从实践经验来看,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只要坚持发展党员5个阶段25个步骤,坚持好“发展党员审查评价办法、预防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事前报告办法、保山市党(工)委派员列席下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办法”,发展党员质量就一定会有大幅提升。

同志们,今年,党中央决定适当扩大发展党员数量,这是从政治大局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今年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已经分至各地各单位,大家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正确把握党员队伍数量和质量的辩证关系,高标准、高质量做好今年的发展党员工作。

同志们,基层党建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让我们开拓创新、担当作为,撸起袖子加油干,推动基层党建各项重点任务圆满完成,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今天,就与大家交流这些,谢谢大家!